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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草案的最新修订旨在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

2018-09-15 10:03:28

网络安全法草案三稿已于10月31日提交全国人民郑州大学远程教育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根据第二稿,对第三稿提出了设想,包括进一步确定重点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的计划,以及对攻击和破坏中国重点信息的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相应的处罚措施。基础设施。

在第二种情况下,常务委员会的一些成员建议,应当明确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主要产业和领域,并进一步界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

对此,第三次审议草案规定,国家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民经济、民生和公共通信、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行业和地区的公共利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措施RES由国务院制定。

在第二次草案审查和随后的磋商中,常务委员会的一些成员以及公众和专家建议对攻击和破坏中国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外国组织和个人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

为此,第三稿审查规定,如果一个组织或个人在中国从事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如攻击、入侵、干扰和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它依法对法律责任追究;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冻结的个人或组织的财产或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二审时,常务委员会一些委员指出,当前网络诈骗犯罪形势,特别是新型网络犯罪频发。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加大处罚力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此,第三条草案补充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为实施诈骗、教学方法、禁止贩卖物品、受控物品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设立网站或者通讯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和实施欺诈、生产、销售违禁品、管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发布有关犯罪活动的信息,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期间,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丰富网络互联的内容,培训网络安全人员等,促进网络安全标准化建设。

对此,第三稿加大了促进网络基础设施互连的规定,支持网络安全人员的培训;加大了对科研机构、高校参与制定网络安全标准的支持。

同时,根据常务委员会一些委员的审议意见,草案的第三版增加了保障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的原则和规章,为制定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提供了依据。d.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根据一些互联网企业的意见,草案第二版将保留在网络日志中。修改不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以保留相关的网络日志。符合规定的,不少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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